基本案情
米某与米某某系父女关系,米某共有五个子女,长子已去世,次子智力有残疾。米某通过收取承包费等每年有一定的收入。米某某通过种植土地,每年有固定。米某曾于年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米某某给付赡养费元,双方达成协议由米某某一次性支付。年,米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米某某每月支付赡养费元。米某某则以其父亲年轻时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为由不愿意支付。
裁判结果
阜康市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子女能否以父亲未完全尽到抚养责任,作为其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米某年事已高,且有一个智力残疾的儿子共同生活,生活开支必然增大,故米某要求米某某承担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米某某说,年轻时没有对其尽到抚养责任,米某有经济来源,且关于赡养问题已经在年由法院处理过了,故不再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将子女养大成人,年老时理应受到子女赡养,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赡养老人。结合双方生活现状考虑,酌情认定米某某每月给付米某赡养费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双方当事人系父女关系,原告共有五个子女,长子早年去世,长女和三子对原告尽到了赡养义务,次子残疾,因次女即本案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原告因此将其诉至法院。
经庭审查明和庭后了解,被告不愿意抚养老人的主要原因是,原告作为父亲,在他们五个子女年幼时不尽抚养责任,全凭母亲一人操持家庭生活,被告因此对父亲心生怨恨,不愿赡养老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能因任何理由不赡养老人。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将子女养大成人,年老时理应受到子女赡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赡养老人。
原标题:《法说家事
父亲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不赡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