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禁养”是广大养殖户们不陌生的词。
出于环境保护、政策调整等原因,对存在重污染、划分在禁止排污区域内的养殖场进行关停或拆除,是形势所趋。
而,养殖场往往维系着养殖户一家的生计,一张《禁养通知书》带给养殖户的不仅仅是生活的变动,更是直接经济利益的损失。
合法的关停禁养,养殖户们自然会积极配合,因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造福子孙后代;但是违法的关停禁养,却是养殖户们所不能接受的。而,面对关停禁养违法,有多少养殖户能够敏锐地察觉?又有多少养殖户有勇气维权?
合法养殖场被关停
收到《禁养通知书》的这家养殖场,位于新疆阜康市甘河子镇,以生产鸡蛋为主业,是新疆蛋鸡养殖规模及自动化程度较高的一个养殖基地。
养殖场获得政府许可,多年合法生产经营,在养殖期间多次获得科技进步奖、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荣誉称号。
年6月,养殖场收到阜康市畜牧兽医局的《养殖场(小区)畜禽禁养通知书》,被要求在6月20日之前关停养殖场,停止饲养畜禽。
关停的理由是,管理部门接到群众投诉——鸡粪异味影响到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经管理部门调查摸底,根据《阜康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及治理工作方案》,向养殖场下发了禁养通知,限期进行停养转产。
就这样,养殖场自己关闭了部分场区的圈舍,剩余少数圈舍被相关部门清理转群。
环保关停禁养规定
基于环保需要的养殖场关停禁养是有必要的,但是关停禁养也要依法依规进行。
比如因蛋鸡养殖场的鸡粪异味影响居民生活,这确实是环境污染的一种体现,理应进行相关整改。但是,阜康市畜牧兽医局作出的禁养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各地实施关停禁养,虽然依据的是当地相关规定,但当地相关规定也是根据国务院令第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来制定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与关停禁养较为相关的有以下这些法条:
对禁养区的规定: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对关停搬迁补偿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对关停行政主体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几个要点:
禁养区的划定时间很重要,如果养殖场早于禁养区划定就建设,则不应属于违法;哪种情况下关停禁养要给补偿?因规划变动、综合整治等关停养殖场是要给予补偿的;关停禁养谁来实施很重要,只有县级以上政府的环保部门才有职权。
禁养通知书被撤销
在蛋鸡养殖场起诉至法院后,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均判决——撤销《禁养通知书》,判决的理由也很统一:阜康市畜牧兽医局没有关停禁养的职权。
上文已经说到,对于在禁止养殖区域内的养殖场,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来具体实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而畜牧兽医局显然不是环保部门。在当前大多数县区机构改革之后,畜牧兽医局隶属于农业农村局。无论是农业农村局还是畜牧兽医局,都不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没有权力对蛋鸡养殖场下发《禁养通知书》。
最终法院认定,阜康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向蛋鸡养殖场发出《阜康市养殖场(小区)畜禽通知书》,通知蛋鸡养殖场停止饲养畜禽予以关停的主体不适格,发出关停通知的行为违法,应予以撤销。
盛廷律师提醒
我国的行政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国家行政机关(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政府部门),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实践中,行政主体的判断标准直接决定了:究竟谁才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判断一个政府部门是否是行政主体,关键看:第一是否有行政职权;第二看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第三其行政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否由该行政机关承担。
今天这个案例,新疆养殖户能够成功通过法律维权,就是基于“作出《禁养通知书》畜牧兽医局不具有对养殖场进行关停禁养的行政职权”这一点。
案例来源:()新23行终字23号
作者:胡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