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严肃查出两例哄抬物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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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区、州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督促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职尽责,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压实疫情防控责任,深入防控疫情第一线开展监督检查。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有效推动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现将近期查处的2例疫情防控哄抬物件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年1月24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阜康市百乐福生活超市进行检查,该超市年12月07号在乌市月明楼批发市场明财百货批发部购进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袋,每袋进货价1.2元,该超市年12月09日开始以每袋16元销售飘安一次性口罩24袋;以每袋5元销售飘安一次性口罩袋,剩余16袋未销售,发放给进店顾客,销售收入元,违法所得共计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属于哄抬物价的行为。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元;3、处违法所得最高5倍计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年1月31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阜康市准东康达商场超市3M型口罩一包售价72元(里面有2个),涉嫌哄抬物价,依法对阜康市准东新康大生活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于年1月19号在乌市商贸城一临时摊位购进了3M型口罩个,单价30元、购进一次性口罩盒,单价15元,均无票据。年1月28日29日当事人以每个36元的价格共销售3M型口罩个,年1月25日26日以每盒30元的价格共计销售一次性口罩盒,违法所得共计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属于哄抬物价的行为。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元;3、处违法所得最高5倍计3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辑/严萌宇校对/严萌宇编审/胥亚林来源/阜康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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