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6日,卫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叶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康宏亮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同日,卫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叶县人民法院干警董亚星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康宏亮、董亚星对一审判决不服,分别于年5月14日、18日以一审犯罪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年6月23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康宏亮,男,年1月出生于河南省叶县,汉族,本科文化,原系叶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正科级审判员。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于年12月7日被平顶山市卫东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年12月28日被平顶山市卫东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于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
董亚星,男,年9月出生于河南省叶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叶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团队书记员。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于年12月7日被平顶山市卫东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年12月28日被平顶山市卫东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于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