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IPO上会关注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一、上网电价波动风险

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多次调整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年11月8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号),明确提出根据技术进步和市场供求,实施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退坡机制,年实现风电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相当、光伏上网电价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年,国家发改委陆续发布《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和《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号)等文件,进一步推进平价上网项目的建设,未来新核准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集中式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上网电价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相应指导价。综上,公司未来投资的光伏项目和风电项目可能面临上网电价波动的风险。

二、市场化交易占比提升导致的业绩下降的风险

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电量分为保障收购电量和市场化交易电量两部分。其中,保障收购电量通过各地电网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进行交易,交易价格依据政府核准电价或招标确定上网电价结算;市场化交易电量则通过电力交易中心平台发布需求并集中撮合交易,按交易电价结算。由于我国各区域电力市场化进程和政策各不相同,公司已投产项目所在区域的售电模式也存在差异,在未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区域,公司依据新能源发电项目核准时确定的标杆上网电价或特许权投标电价与电网公司直接结算电费;在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区域,公司所生产的部分电能由电网公司保障性收购,按项目批复上网电价结算,参与市场化交易方式实现消纳的电量,则按市场化交易电价结算。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54报告期内,受各地区消纳情况及各地上网政策影响,公司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分别为10.78%、14.56%、26.33%和23.69%,呈现上涨趋势。由于市场化交易电价通常低于项目核准电价,若后续电力市场化交易占比进一步提升,则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土地房产相关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所属部分电站项目土地及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六、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部分相关内容。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尚未取得土地权证的总面积为2.09万平方米,占公司总使用土地面积的0.66%;尚未取得房屋建筑物的面积为5,.71平方米,占公司总使用房屋建筑物面积的31.95%。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占地面积大,涉及土地性质和权属情况复杂。虽然公司及子公司正在与电站所在地的主管部门积极沟通,积极办理审批手续,但由于相关权证办理程序较多、审批时间长,能否最终办理权证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取得相关产权,则存在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或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年9月23日阜康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确认其将阜康新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线索移交阜康市城市管理局后,城市管理局依法做出责令改正、处以,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阜康新风已及时缴纳相应罚款,并正在积极补办规划许可的有关手续,阜康市自然资源局认定违法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前述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综上,发行人虽然正在积极办理前述房屋涉及土地出让手续或《施工许可证》等,且相关房屋涉及项目均已履行项目投资的发改委批复(备案)、环评批复以及建设用地预审,但仍存在未履行建筑施工许可等手续即建设投入并使用的情况,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四、应收账款规模较大及可再生能源补贴款收回周期较长的风险

年末、年末、年末及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期末金额分别为72,.18万元、95,.23万元、,.44万元及,.33万元,公司报告期各期的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57,.57万元、62,.24万元、65,.92万元和42,.99万元,年末、年末、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0%、.21%和.17%。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电价补贴款,根据相关规定需逐级申报纳入补贴目录或补贴清单,发电项目列入补贴目录或补贴清单后可获得可再生能源补贴,且可再生能源补贴结算周期较长,进而使得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款余额逐年增加。报告期各期,公司收取新能源电价补贴款金额分别为47,.49万元、24,.46万元、17,.42万元和1,.44万元,占当期确认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0%、57.12%、40.12%和5.13%,新能源补贴款收取金额占当期补贴收入比例逐年下降。若上述情况无法得到改善,将导致公司应收账款规模不断增长,进而影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及经营活动现金流,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五、发电设备价格波动风险

年5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对于在年底前获取核准批复的陆上风电项目未能在年底前实现并网以及年至年期间获取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未能在年底前实现并网的,国家将不再补贴。上述政策导致国内风电企业纷纷抢购风电设备,进而使得风电设备短期内需求迅速增长,形成供不应求的局面,推动风电设备价格有所上涨。年,受太阳能电池板生产原材料硅料、光伏玻璃单价上涨,以及全球新冠疫情导致太阳能电池板产量下降等因素影响,导致光伏组件价格有所上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主要成本来自于发电设备的折旧,公司现有储备项目主要系以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主,因此发电设备价格的波动将会影响公司未来新建项目的收益率,如果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发电设备价格的波动,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56可能会对公司整体盈利能力造成影响。

六、可再生能源自然条件发生变化的风险

风力发电、光伏发电行业对自然条件存在较大依赖,公司风电场、光伏电站实际运行的发电情况与风力和光照等自然因素直接相关,具体包括风速、风向、气温、气压、光照强度、光照时间等自然条件。若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发生不利变化,造成发电项目的风力资源、太阳能资源实际水平与投资决策时的预测水平产生较大差距,将使公司风电、光伏发电量有所下降,进而导致发电项目投资收益率不及预期,对公司整体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七、弃风、弃光限电风险由于风力大小、太阳光照强度存在间歇性和波动性的特点,风力、光伏发电具有一定的随机性。电网需要根据包括风电、光伏在内的各类型发电机组发电量的大小和电网用电量的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各类型发电机组的发电量,使得电网总发电量与用电量保持平衡。当电网的调峰能力不足,不能完全接受风力、光伏发电向电网输送的电能时,电网会降低风力、光伏发电机组的发电能力,使得部分风力、太阳能资源无法得到利用。此外,因公司目前运营的风力电站、光伏电站主要位于我国西北地区新疆自治区,虽然西北地区风能、太阳能资源丰富,但受限于本地消纳需求有限、电网远距离输送能力有限等不利因素影响,西北地区一直存在弃风、弃光的现象,新疆地区弃风率、弃光率水平亦长期高于我国平均水平。上述因素所产生弃风限电、弃光限电的现象,可能会对公司发电量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长期看来,随着特高压输电线路的建设以及智能电网的发展,弃风限电、弃光限电的比例将会持续降低;但是短期内,弃风弃光率若因消纳等原因出现回升,仍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八、业务和客户集中度高相关的风险

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需要获取项目所在地区电网企业的许可才能将电厂连接至当地电网,并通过与地方电网公司签署《购售电协议》进行电力销售,因此地方电网公司是本公司的主要购电客户。区域分布方面,公司目前风力发电及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57光伏发电项目均分布在新疆地区。客户分布方面,年度、年度、年度和年1-6月,公司对国网新疆的销售收入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56%、95.04%、94.76%和93.80%。如果未来新疆地区的新能源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将可能对本公司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九、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风力发电、光伏发电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报告期内,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光伏电站建设等资本性支出,相关资金的来源主要为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借款。报告期末,公司流动负债金额为78,.29万元,非流动负债金额为,.8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2.99%,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目前公司与多家商业银行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在与其长期合作中形成了良好的商业信用。但若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不利变化或者信贷紧缩,未来电站建设不能通过其它渠道获得发展所需资金,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如果公司应收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款收回周期持续变长,或受限于融资渠道有限而不能及时进行融资,公司将面临一定偿债风险。

十、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变动的风险

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陆续发布《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19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未来新核准备案的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陆续发布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4号)等文件,进一步对现行补贴方式、市场配置资源、补贴退坡机制和补贴兑付流程进行进一步完善;年6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号),明确自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进行补贴,该通知自年8月1日起执行。目前国家正在积极推动平价上网和风电、光伏资源竞争性配置,可再生能源补贴退坡乃至取消对于公司存量项目不会产生影响,但对于公司新项目开发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公司无法通过成本控制等方式有效应对,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一、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58号)、《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年第23号)及最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公司完成并网运营的风力发电及光伏发电子公司均位于新疆区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46号)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文件规定,公司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子公司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74号)文件:自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如果未来相关税收优惠的政策或法律法规出现变动,公司所享受的全部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出现调整或取消,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十二、募投项目无法按期完成并网的风险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号)相关政策,年I~Ⅳ类资源区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9元、0.34元、0.38元、0.47元,对于年1月1日至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于年12月核准,根据上述政策以及项目所处资源区分布,如上述募投项目未能在年底前完成并网,则无法按照政策获取相应补贴,可能会对项目的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预期收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三、尚未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为三处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前,发行人需合法取得募投项目建设用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三处募投项目均尚未取得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其中,伊吾淖毛湖风电项目用地、伊吾白石湖风电项目用地已取得哈密市自然资源局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批复;小红山分散式风电项目用地已取得昌吉州自然资源局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批复;三项用地尚未完成土地招拍挂程序,公司预计取得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假如公司无法如期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将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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