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杜绝火灾隐患,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县城区域烟花爆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卫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宁县城区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东至亲水街,南至南二环路,西至宁丰路,北至南滨河路区域。结合中宁县实际,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
(一)年2月11日(除夕)12:00至2月14日(初三)12:00;
(二)年2月26日(正月十五)8:00至24:00。
其余时段禁止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场、个体工商户、居民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公交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园林、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
(七)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建筑物内部、高层建筑周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广大居民特别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志愿者、中小学生要积极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及相关政策规定,自觉做到不购买、不运输、不存放、不燃放烟花爆竹,共同追求低碳环保、健康文明的过节方式。利用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