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
为充分发挥以案释纪、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的教育作用,进一步警示党员干部明底线、知敬畏,3月24日上午,中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由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某受贿一案。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广平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月玲出庭支持公诉,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开展警示教育。此次庭审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宁夏法治报视频号全程同步直播。
公诉机关指控
年10月至年4月,被告人孙某在负责固原某公司投资开发的中卫市某项目房屋面积预测和实测过程中,该公司总经理张某某请求被告人孙某加快测绘进度,以便该公司可以提前预售房屋、办理房产证,被告人孙某答应并组织人员加班加点,提前完成委托工作。年至年1月,被告人孙某先后找到该公司负责人要求将自己及其妻子耿某某名下的四辆机动车高价出售给该公司及宁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63.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63.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在公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在审判长的有序指导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利进行,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充分举、质证,同时围绕案件焦点进行辩论,法庭全面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
“我后悔自己犯了错,回想刚参加工作时,我也意气奋风发,斗志昂扬,如今却因为自己的贪念站到了被告席上,我对不起国家的栽培和群众的信任,对不起家人,我真诚的认罪悔罪。希望广大干部以我为戒,廉洁从政,切莫以身试法……”被告人孙某在最后陈述时忏悔到。
庭审结束后,法庭表示将择日宣判。
当天,中宁县委纪委监委组织全县各乡镇党委、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人民团体及县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余人旁听,“零距离”接受廉政警示教育。参与旁听的党政干部表示,通过现场观看庭审,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和神圣。今后,将反思自身不足,加强政治修养和党性锻炼,增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和思想自觉,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永葆为民务实清廉的公仆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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