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法院法定义务不履行查封车辆促

“法官,你好。我申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马某现在就在家中,请你们赶紧过去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迅速出动,赶赴现场。

李某诉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马某偿还原告借款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还清,案件受理费元由马某承担。判决生效后,马某未按期履行义务,原告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局干警向被执行人马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马某一直未履行义务。执行局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马某有一辆皮卡车,随后向车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马某名下的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

到马某家中后,执行干警当即向被执行人马某表明身份和意图,马某表示无力偿还借款。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调解,马某迫于法院执行的威慑,最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一次性偿还元,并约定于年12月30日前偿还元,剩余2元于年6月30日前还清。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环节,阜康市人民法院用足、用活强制措施,打出执行威严,同时也提醒被执行人,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莫心存侥幸,若拒不执行、规避执行、阻碍执行,必将依法严惩。

供稿:吴婕

编辑:吐尼克

校对:许丽娟

一审:李旭晔

二审:香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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